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绵府发[2005]1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推动我市非公有制经济的大力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经营范围和条件 1、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准入条件。按照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入的领域外,非公有制经济都可平等进入。鼓励、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参股、联合、购并、独资等方式参与荒山治理和生态建设、水利、交通、能源、公交、旅游、供水、供气、供热、垃圾处理、污水治理等城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进入教育、文化、卫生、医疗、体育等领域。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城市公用设施、新建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业主,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已建成的项目,可以向非公有制企业出让股份,也可以通过实行特许经营权招标等方式,选择和变更项目法人。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具有经济效益的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相互参股,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非公有制企业购并国有企业,或者国有企业转制为非公有制企业的,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 2、放宽对非公有制企业注册资本的限制。允许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的非公有制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各投资人首期认缴的资本金达到认缴额的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三年内全部到位。科技型非公有制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首期出资达到3万元(含3万元)即可注册登记。 3、放宽非公有制企业集团设立条件。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科技型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均可申办企业集团。 4、放开对投资人资格的限制。鼓励群众自主创业和投资,大力营造政府鼓励创业、群众自主创业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5、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将发展非公有制科技企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支持非公有制科技企业申报科技项目计划、技术改造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申请科技贷款、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和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兴办的企业转制为非公有制科技企业,其转制过渡期内,继续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采用股份制形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可将科技成果作价金额的20%入股奖励给成果完成者。 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和批准,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非公有制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对于盈利的非公有制工业企业,若当年发生的研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的,经政府机关批准立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允许再按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6、鼓励发展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国内外科技人员、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以自有技术成果和专利投资非公有制企业,科技成果和专利可以作价入股,属于高新技术成果经认定的可不受35%的比例限制。以人力资源或其他智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