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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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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5〕145号
【发布日期】 2005-07-04
【实施日期】 2005-07-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府办〔2005〕1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七月四日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 [2004]53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04]112号)、《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04]32号),南宁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开发与合理利用以及测绘行业管理等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现 将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作如下规定。

  一、职责调整
  (一) 增加的职责
  对市辖县国土资源局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任免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副科级领导干部时要事先征求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二)强化的职责
  强化执法监察责任。加强对各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直接查处县 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调整,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及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负责提出全市国土资源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有关国土资源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执行国家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综合规划和地质勘察、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等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和审核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专项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组织本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调查、监测、监督和评价。
  (三)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开发利用规划执行情况;受理群众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资源的重大权属纠纷;依法查处各类土地、矿产、测绘等违法案件。
  (四)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本市有关耕地特殊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工作,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五)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本市有关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和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土地登记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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