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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赤政办字[2005]116号
【发布日期】 2005-07-04
【实施日期】 2005-07-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赤政办字[2005]11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赤峰市2005 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四日
赤峰市2005 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 号)精神,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 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186 号)要求,确保我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
  (一)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各级环保部门要对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认真进行清理。凡群众投诉后2 年内没有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一律提请当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制定解决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逐一解决。解决方案、时限以及工作进展情况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对各地区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进行清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是否存在限制环保部门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包干缴纳排污费、违规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降低环保准入门槛的内容。凡是与国家现行有关环保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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