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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组织推荐项目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5〕41号
【发布日期】 2005-07-04
【实施日期】 2005-07-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组织推荐项目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5〕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修订后的《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组织推荐项目贷款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七月四日
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组织推荐项目贷款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与长春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的总体框架要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将我市作为信贷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试点城市,初步确定在2005年至2007年,为我市提供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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