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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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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萍府办[2005]62号
【发布日期】
2005-07-04
【实施日期】
2005-07-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萍府办[2005]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部重要法律。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规定,于1996年7月组建了萍乡仲裁委员会。9年来,萍乡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公正、快速仲裁经济纠纷120余件,平均结案时间未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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