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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桂发[2005]13号
【发布日期】 2005-07-04
【实施日期】 2005-07-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的通知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桂发[2004]19号)明确规定了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自2004年5月制定下发以来,有力地推动了全区县域经济的发展。
  现将修订后的《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桂发[2004]19号)同时废止。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5年7月4日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
 
县域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加快我区县域经济发展,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决策和自治区的部署,认真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富民、强县、奔小康的目标,进一步解放思想,抓住机遇,求真务实,开拓进取,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开放型经济、劳务经济为重点,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以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为动力,以工业区和项目建设为载体,以招商引资和激活民间投资为突破口,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步伐,培育壮大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推动县域经济迅速发展。
  2、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扩大就业,提高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托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特色经济;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充分发挥工业的主导作用和城镇的辐射带动作用,统筹城乡和产业发展;坚持激活内力和借助外力相结合,在扩大对外开放中增强自主发展能力;坚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选择可行的产业发展路子,对资源消耗大、污染严重、安全生产缺乏保障的项目要坚决取缔;坚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调动好、发挥好、保护好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人员创业。
  3、目标任务。从2005年起,县域生产总值、财政收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幅度高于全区平均水平;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绝大多数县(市)形成一批税收达500万或1000万元以上的骨干企业和2-3个竞争力较强的支柱产业;全区县域平均生产总值达到30亿元以上,其中10个以上县(市)超过80亿元;大多数县(市)财政实现基本自给;县域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上级政府下达的年度控制率以内,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左右,争取使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与我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相适应;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涌现一批特色鲜明、发展势头好、增长后劲足的经济强县(市)。
  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
  4、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把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县域经济的主体,采取更灵活、更优惠、更有力的措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非公有制经济占县域经济总量80%左右。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环境。着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完善产权交易市场。改变以租赁、承包代替改制的做法,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规范地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改组。两年内完成县域国有和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快乡镇企业体制、机制创新和规模以上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和产业优化升级。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调整结构,在调整中上规模上水平,大力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向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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