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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玉政发〔2005〕24号
【发布日期】 2005-07-04
【实施日期】 2005-07-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全面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5)12号)精神,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市级统筹的工作目标和内容
  从2005年4月1日起,实行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市级统一使用和管理,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养老保险基金全部上划市级管理,市级按月核拨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发放。
  二、实行市级统筹的基本要求
  (一)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统一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编制并组织实施。每年1月15日前,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把养老保险上年度的决算报表及下年度的预算报表经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审核报政府同意后一起报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审核、测算后再经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于1月31日前编制出全市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预决算表并上报自治区。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1、各县(市)区于2005年3月31日前累计滚存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含财政专户和社保机构帐户两部分)一律就地封存;从4月1日起,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征收的养老保险基金(含当期征缴、追欠及企业改制时按国家政策应划到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必须按规定时限如数上划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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