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吉安市委办公室、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优化发展环境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办发[2005]29号) 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吉安市优化发展环境奖惩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吉安市委办公室、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7月4日 吉安市优化发展环境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市委提出的“新变化、新台阶、新跨越”发展目标,营造优良的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政能力,保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便民、高效实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优化发展环境为己任,按照“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条 对优化发展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行为进行奖励;对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进行惩处。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在处理上,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推行和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以及其他具有公共社会管理、服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在优化发展环境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工作中有创新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带头作用,事迹突出的; (四)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奖励分为:通报表彰、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嘉奖、记功(二、三等功)。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