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对疫苗生产流通和各环节质量实施重点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药监市[2005]36号
各分局,疫苗生产、批发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疫苗生产流通和各环节质量实施重点监管工作的意见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已经于2005年6月1日起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疫苗的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人体健康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疫苗的安全监管,有效预防疫苗生产、流通和各环节中质量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