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药监安[2005]98号 各分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特殊药品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288号),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和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该类药品的临床合理需求,质量安全,防止流弊事件和质量事故的发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全市从事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制定了《北京市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对所负责的企业严格加强监管。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七月五日 北京市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特殊药品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288号),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和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该类药品的临床合理需求,质量安全,防止流弊事件和质量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北京市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监管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记服务宗旨意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特殊药品和血液制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