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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审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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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河政发[2005]35号
【发布日期】 2005-07-05
【实施日期】 2005-07-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河池市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五日

河池市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审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4号)精神,保证我市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单位实施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土地必须是单位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的,并经当地建设规划部门、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用途为住宅的用地。
  (二)利用划拔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进行的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每个职工家庭户只允许购买一套住房。
  (三)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必须以解决单位职工住房困难和改善住房条件为前提,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标户优先购买。
  (四)单位职工已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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