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诸国税政[2005]147号) 税源管理二科、税源管理四科、店口税务分局、计划征收科、政策法规科、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5)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原己下发的《诸暨市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珍珠行业税收征管的通知》(诸国税征(2005)108号)等文件己明确的各项征管要求实际,再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管理单位对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纳税人应按以下要求实行“月度税收稽核” 或“季度税收稽核”: 税源管理二科、税源管理四科、店口税务分局从2005年7月份起,对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珍珠企业应按以下的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实行“月度税收稽核”(稽核表见本文附件),对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其他企业应按以下的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实行“季度税收稽核”(稽核表见本文附件)。税源管理二科、税源管理四科、店口税务分局还应将以下的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在本文下发后立即书面告知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所有纳税人: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开具范围: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其自产农产品投售给收购单位的,收购单位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