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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小餐饮业进行集中整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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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徐政发[2005]76号
【发布日期】 2005-07-05
【实施日期】 2005-07-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小餐饮业进行集中整治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小餐饮业的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管理,提升我市餐饮业的整体水平,改善市容环境面貌,切实保障市民身体健康,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市区小餐饮业集中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入条件
  (一)餐饮业经营者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并亮证经营。
  (二)厨房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营业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
  (三)加工布局分区及工艺流程合理,场所与规模相适应,加工品种与用房面积相适应。应分别设有粗加工间、熟食间、炉灶间、餐具洗涤消毒保洁间、更衣室、食品原辅料仓库;各生产经营场所按食品加工的先后次序布局,不得交叉污染。
  (四)生产加工应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燃煤炉灶。安装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放口不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油烟的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餐饮废水必须经隔油除渣设施处理后排放。
  (五)居民住宅楼下及主次干道两侧禁止破墙开店经营餐饮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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