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供水应急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三亚市城市供水应急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五日 三亚市城市供水应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市安全供水,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轻突发灾害和事故造成的供水短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三亚市城市供水水源及供水实际状况,制定本供水应急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发生灾难性地震、干旱、台风、洪水、水源污染以及供水重大设施、设备安全事故等灾害及事故的供水应急处理。 第三条 三亚市政府设立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由水务、供水、财政、公安、卫生、城建、环保、发展与改革、消防、园林、供电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当突发灾害和事故发生时,负责对供水应急事件处理的统一指挥。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供水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各司其职、全力抢险、保障重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期城市供水优先顺序: (一)居民生活用水和重要党政机关、军事机关; (二)宾馆酒店用水; (三)重点工业用水; (四)重要园林、绿地用水; (五)一般工业、建筑业用水; (六)其它用水。 根据应急期城市供水的需要,可限制或暂停高耗水行业 的用水。 第六条 供水重点保障区域: (一)城区主要居民生活区; (二)市委、市政府办公区; (三)亚龙湾、大东海等重要旅游区; (四)部队驻地和凤凰机场。 第七条 城市应急水源的开发、供水应急处理设施和设备等的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市政府应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并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 在供水应急期间,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抢险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权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在应急抢险结束后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为保证城市供水,调用农业等其它用水所造成损失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积极参加供水应急抢险救灾的义务。对在应急供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