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及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荆州市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及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6月1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五日 荆州市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及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国有企业不良国有资产(以下简称不良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国有企业、已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在清产核资和财产清查中不良资产的申报、核销、移交、处置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申报单位在清产核资和财产清查中根据合法证据、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实质已形成损失、并经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核准,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批准核销的“账销案存”的资产。具体包括: (一)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 (二)难以收回的不良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三)长期积压、变质、报废、淘汰、毁损的存货; (四)报废、毁损、丢失、待报废的固定资产和停建、废弃、报废、拆除、毁损的在建工程; (五)其他资产损失。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不良资产的监督管理,其指定的具有资质资格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负责本市不良资产的管理和经营。国资公司委托具有资质和具备资产处置能力的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处置机构)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