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增强水利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结合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及市预算安排用于本辖区内的骨干河道、重点水库的治理、维护和建设;跨县市区的灌溉、排涝等重点水利工程及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利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节水灌溉工程、小流域治理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 水利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需要与可能的原则; (二)适当集中使用,突出重点原则; (三)分级负责原则; (四)专款专用原则。 第四条 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特大防汛补助费的开支范围是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后为抢险、堵口、修复堤防以及汛前采取应急度汛措施所耗用的人工费、器材费、通信费、车船运输费、机械使用费及其他费用。 1、人工费。组织民工参加抢险、堵口、修复堤防工程时发给的伙食补助。 2、器材费。防汛抢险时所需器材的采购、运输、储备、报损等费用。防汛器材主要包括:楠竹、木料、铅丝、元钉、炸药、雷管、芦苇、麻袋、无纺布、纺织袋、草袋、蒲包、石料、照明设备等。 3、通信费。防汛抢险时临时架设、租用报汛通信线路及其维修费用和临时设置水文报汛站所需费用。 4、车船运输费。防汛抢险期间租用及控制的车船租金及运输费用。 5、机械使用费。为防汛、抢险、堵口、修复水毁堤防工程动用的各类机械的燃、油料或台班费。 6、其他费用。为组织防汛抢险而成立的临时防汛指挥机构所需的办公费、会议费、邮电费等。 凡属下列各项不得在特大防汛补助费中开支。 1、小河流、水库、闸坝及灌溉渠道、渡槽等农田水利设施的水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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