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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  
【发文字号】 粤经贸中小局[2005]485号
【发布日期】 2005-07-05
【实施日期】 2005-07-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经贸中小局[2005]485号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办[2004]7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函告我们。

二OO五年七月五日

广东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办[2004]76号),为规范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工作和有关报表、资料报送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依照《公司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国家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成立的,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专业性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备案是指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按本办法到所在地备案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 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地方金融服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担保机构备案管理机关。
  备案工作采取由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为备案机关)一个机关受理审核,其它备案管理机关联合备案的方式。
  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综合服务机构负责当地担保机构的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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