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5)50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原则 为完善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遏制水上交通事故,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必须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履职到位,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督促、指导和开展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二、整治对象 一是乡、镇、村举办的企业、乡村集体和个人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和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二是江河、水库、湖泊、公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