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六日 青海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省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三条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和《中西部优势产业目录》,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重大项目省内可核准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决定;须经国家核准的,由省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