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六日 十堰市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推进财政改革和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全市涉及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活动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以下简称部门或单位)。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其法定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同级非税收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监察、审计、物价及各金融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十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本级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 第七条 非税收入主要范围和内容: (一)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单位在依法实行强制性行政管理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