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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乐市国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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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05〕30号
【发布日期】 2005-07-06
【实施日期】 2005-07-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乐市国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国债项目资金监管,理顺工作程序,严格资金监管和财务管理,根据省政府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市政府研究制定了《新乐市国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六日

新乐市国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和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强化国债项目资金监管,理顺工作关系,严格资金监管和财务管理,控制项目投资规模,确保转贷资金的“统借统还”,以及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提高投资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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