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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城区低保标准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5〕43号
【发布日期】 2005-07-06
【实施日期】 2005-07-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城区低保标准工作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5〕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市政府关于提高城区低保标准专题会议精神及我市低保标准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城区低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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