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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文明社区(小区)、文明窗口单位、文明街道(路)、文明风景旅游区、文明家庭评选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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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湘文明委[2005]10号
【发布日期】 2005-07-07
【实施日期】 2005-07-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文明社区(小区)、文明窗口单位、文明街道(路)、文明风景旅游区、文明家庭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文明社区(小区)、文明窗口单位、文明街道(路)、文明风景旅游区、文明家庭评选和管理工作,根据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文明社区(小区)、文明窗口单位、文明街道(路)、文明风景旅游区、文明家庭是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积极开展创建文明社区(小区)、文明窗口单位、文明街道(路)、文明风景旅游区、文明家庭活动,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能够在全省发挥示范作用的社区(小区)、窗口单位、街道(路)、风景旅游区、家庭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湖南省文明社区(小区)、文明窗口单位、文明街道(路)、文明风景旅游区、文明家庭评选表彰工作,要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群众生活质量和社会文明程度为主要任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吸引群众广泛参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促进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文明社区(小区)评选条件:
  (一)管理高效规范。工作制度完善,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党的组织健全,党建活动深入扎实;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为主导,驻区单位和居民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积极开展创建文明社区(小区)、文明窗口单位、文明街道(路)、文明风景旅游区、文明家庭活动,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能够在全省发挥示范作用的社区(小区)、窗口单位、街道(路)、风景旅游区、家庭的荣誉称号。
  (二)环境整洁优美。有齐备的环卫设施,重视日常保洁管理,有警示性的公益广告,“脏、乱、差”治理彻底;居民宿舍、食堂、办公楼以及道路等整洁干净,无乱贴乱画;有路灯、路牌、楼号户牌;绿化覆盖率、人均绿地面积以及烟尘、噪声、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理达到全省先进水平。
  (三)治安秩序优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健全,连续两年以上无重大刑事案件,群众有安全感;群防群治体系完善,居民治安防范意识较强;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封建迷信活动坚决有力,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活动;计划生育合格率达标。
  (四)基础设施完善。重视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医疗、计划生育、通讯、交通、文体等设施齐备;资源开发利用合理,充分发挥区内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市民学校、文化场馆和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等设施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五)服务优质规范。服务网络完善,机制健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社会福利和公益服务形式多样,覆盖面广,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较高;志愿者活动形成制度,志愿者服务和群众性互助服务开展广泛;物业管理规范,服务优质。
  (六)创建扎实有效。开展文明单位、文明楼院、文明家庭以及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深入、富有成效;居民整体素质较高,积极参加各项创建活动;驻区单位资源共享、事务共办、文明共建的机制基本形成。
  第五条 文明窗口单位评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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