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青海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现就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加快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进程,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整体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 (一)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建立社会救助体系要坚持城乡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社会救助标准既要城乡有别,又要相互协调;社会救助资源既要城乡共享,又要向重点倾斜;社会救助方式既要考虑城乡共性,又要体现各自特点。 (二)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政策规定、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救助对象申请政府救助,应当如实报告本人的家庭基本情况,诚实守信。 (三)政府救助和社会互济相结合。政府在对困难群众实施救助的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倡导和组织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开展劳动自救,并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互济活动。 (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建立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