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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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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湖政办发〔2005〕89号
【发布日期】 2005-07-07
【实施日期】 2005-07-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湖州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确保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30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浙江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经贸资源(2003)75号)精神,结合湖州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义范围
  (一)本通知适用于湖州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各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报废汽车的处置(回收、拆解等)、回用件销售、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及其管理。
  (二)本通知所称报废汽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各种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等机动车辆。
  (三)本通知所称拼装车辆,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简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辆。
  (四)本通知所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专业回收拆解报废汽车、销售回用件及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以下简称资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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