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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办法和白山市突发性气象灾害分级标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白山政办发〔2005〕33号
【发布日期】 2005-07-07
【实施日期】 2005-07-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办法和白山市突发性气象灾害分级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白山市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办法》、《白山市突发性气象灾害分级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七日
白山市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白山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实现小康做好气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吉林省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方案》和《白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白山市行政区域内发布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预报责任区内的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白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做好突发性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各级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性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
  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暴雨、冰雹、雷雨大风、雪灾、道路结冰、大风、沙尘暴、大雾、高温、寒潮、霜冻、严寒、台风等十三类。
  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四级(Ⅰ,Ⅱ,Ⅲ,Ⅳ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大。根据不同的灾种程度及可能造成的损失,确定发布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等级。
  当同时出现或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第五条  白山市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统一发布,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提供的预警信号。
  为保证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的一致性,上级气象台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台预警信号发布的技术指导,并及时提供相关的气象信息和资料。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具体流程,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确保预警信号发布工作规范、有序。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公众信息网等手段即时向社会发布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广播、电视、信息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做好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工作。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突发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不断提高对突发性气象灾害的监测水平和预警能力。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编印有关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防御措施的宣传手册,并通过各种形式进行深入宣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白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白山市突发性气象灾害分级标准
  为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吉林省突发性气象灾害分级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气象灾害分级标准。
  一、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可能持续出现大雨。
  防御指南:
  1.家长、学生、学校要特别关注天气变化,采取防御措施;
  2.收盖露天晾晒物品,相关单位做好低洼、易受淹区域的排水防涝工作;
  3.驾驶人员应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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