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布《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七日 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公司”)。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派往以上企业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财务总监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公司财务活动及经营管理行为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对市国资委负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担任财务总监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