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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征润州和黄岗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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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镇政发〔2005〕53号
【发布日期】 2005-07-07
【实施日期】 2005-07-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征润州和黄岗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案》的通知


丹阳市、润州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把市人大五届三次会议一号议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以及市政协五届十二次常委会建议案更好地落到实处,保障供水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我市成立了“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镇江市征润州和黄岗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案》。该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根据方案确定的工作内容和目标任务,加强领导,认真研究,落实措施,确保方案得到全面及时的落实。市政府将定期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方案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确保方案确定目标任务的如期完成。

二○○五年七月七日
镇江市征润州和黄岗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一号议案、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和市政协五届十二次常委会建议案,保护好我市饮用水水源地,保障全市供水安全,进一步提高饮用水质量,根据当前我市长江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问题,制定本保护方案。
  一、长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及要求
  根据《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在长江干流设置取水口的,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为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上游2000米、下游1000米范围内为二级保护区”。我市长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划定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联合颁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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