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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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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第82号
【发布日期】 2005-07-07
【实施日期】 2005-07-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葫芦岛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现将《葫芦岛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七月七日

葫芦岛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节约资源,确保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改善城市人民生活及工作环境,促进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依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要求及《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连山区、龙港区城区及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除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外)的建设工程和与此相关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和监督,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出售的,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和物。
  第四条 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工作。发改委、财政、建设、环保、质监、公安、交通、审计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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