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高中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湘价费[2005]107号
【发布日期】 2005-07-07
【实施日期】 2005-07-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高中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费[2005]107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高中教育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办高中学费水平保持稳定。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费,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000元,城区(县城关镇以上)高中和市级示范性高中不超过800元,其它高中不超过550元。职业高中的学费标准,由各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参照普通高中的收费标准核定,报省备案。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