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八日 鞍山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5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全市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有效保护路桥设施,保障行车安全,提高公路通行效率,规范运输市场秩序,现就我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按照“巩固成果、依法严管、重点突破、有效推进”的原则,全市治超工作从集中治理阶段转为严厉打击阶段。继续坚持全市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治理工作机制,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多种手段,依法严管重罚,坚持综合治理,逐步建立长效治理机制,提高对公路、车辆和运输市场的监管能力及公共服务水平。 目标:到2005年底,全市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4%以下,95%以上的“大吨小标”车辆的核定吨位得到更正。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鞍山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治超工作,制定我市治超工作方案,研究解决治超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其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 李世凯 副市长 副组长: 徐刚毅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 张铁峰 市交通局局长 成 员: 丛 波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