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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善政办发〔2005〕75号
【发布日期】 2005-07-08
【实施日期】 2005-07-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善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八日
 

嘉善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和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56号)的精神,根据浙江省卫生厅等八部门《关于下发浙江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05)129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和目标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者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为。
  (三)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卫生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卫生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通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取缔无证行医,对违法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规范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积极探索医疗服务市场的长效监管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专项行动职责分工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检查,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依法进行查处。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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