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的通知 苏人发[2005]16号 各市、县人事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全省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全省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举办全省性人才交流活动的管理,规范人才市场行为,维护人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5]第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省性人才交流会是指名称冠以“江苏”、“全省”等全省性称谓或“苏南”、“苏中”、“苏北”、“沿江”等跨省辖市称谓以及面向全省、跨省辖市组织招聘单位的现场人才交流会。 第三条 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