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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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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05〕68号
【发布日期】 2005-07-08
【实施日期】 2005-07-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深入推行政务公开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切实做好这一工作,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有利于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政务公开是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推行政务公开,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有助于政府加快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有助于促进政府更多地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活动,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政务公开是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有效形式。实行政务公开,有利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政务公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深入推行政务公开,能够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政议政意识,不断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够及时协调处理人民群众的有关困难和问题,促进社会稳定;能够推动政府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改善公共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依法管理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政务公开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推行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把政府行使权力的行为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有利于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把实行政务公开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之一。2005年1月,党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明确提出“健全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这是继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以来,中央出台的关于政务公开的又一个指导性、规范性文件,各地各部门务必认真贯彻落实。
  二、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推行政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管理制度创新,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使政府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渠道更加畅通,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稳步实施。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明确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增强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乡镇要继续贯彻中办发(2000)25号文件精神,切实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关要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和监督保障措施,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市政府各部门要明确政务公开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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