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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7-08
【实施日期】 2005-07-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属高校:
  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民(2005)5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七月八日
 
  附件: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民(2005)5号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是党和国家加快培养少数民族地区人才的特殊政策措施,是高等学校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认真做好少数民族人才的培养工作,对促进民族地区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的管理工作,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五年六月三日
 
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以下简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培养少数民族合格人才,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是国家为加快培养少数民族人才而采取的一种特殊办学形式。
  第三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依法办学、加强管理、保证质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和培养任务,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
  第五条 民族预科班是指对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适当降分、择优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实施高等学校本、专科(高职)预备性教育的一种办学形式。
  民族班是指对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适当降分、择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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