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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新疆少数民族汉语教师来沪培训实习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7-08
【实施日期】 2005-07-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新疆少数民族汉语教师来沪培训实习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落实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的通知》(教民[2003]4号)精神,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实施2005年少数民族双语骨干教师赴内地培训实习项目的通知》(新教师[2005]12号),现就做好我市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培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为新疆地区培训数学、物理、化学、信息技术等专业少数民族双语骨干教师200名。通过1年的集中培训和参与中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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