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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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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闽财社[2005]43号
【发布日期】 2005-07-08
【实施日期】 2005-07-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社[2005]4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8号)第十九条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
二○○五年七月八日


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见》(财社(2005)39号)和《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闽政(200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资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因患重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而建立的专项基金。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对象为: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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