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新乡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6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六日 新乡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买卖、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制造,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各种烟花、鞭炮、礼花弹等。 第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工作实施统一领导。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经营单位安全经营条件审查和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经营单位和销售网点,组织查处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事故。公安部门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统一归口经营和提供网点布设方案。 工商部门负责根据批发经营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商品价格的监督管理,禁止谋取暴利。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力量,做好有关宣传教育和禁放区域、场所的管理工作。 各新闻宣传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协助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安监部门会同公安、工商、供销等部门,建立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烟花爆竹市场管理情况,研究部署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第八条 本市市区内实行禁放制度,根据需要在禁放区内实行定时定点销售和燃放。 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来年正月十六允许在指定的燃放区域内定点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市区禁放区内的指定销售和燃放区域由市政府规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 批发企业和批发网点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