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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西省九江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7-10
【实施日期】 2005-07-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有关单位:
 市经贸委拟订的《贯彻〈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七月十日
 

九江市贯彻《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实施意见
 

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的领导
 
  1、市、县两级经贸委是本级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墙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革机构)负责监督日常工作,县(市)墙革机构业务上接受市墙革机构监督指导。同级发展计划、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交通、工商、税务、广电、报刊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实施办法,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把它作为本届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国民经济的社会发展计划。严格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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