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 黄石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黄石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市财政从市辖区排污费收入中按规定比例统筹的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申报和初审,组织项目的会审、审批,下达专项资金项目的支出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日常财政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市环保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参与对申报项目的会审和审批,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