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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港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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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东政发[2005]28号
【发布日期】 2005-07-11
【实施日期】 2005-07-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东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港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市政府各部门:
  《东港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
 

东港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精神,为使农民群众享受到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切实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相适应、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互助共济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尊重群众意愿;多方筹措资金,保证收支平衡;实行市级统筹,突出大病重病;报销及时兑现,社会公开监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凡在本市居住的农村人口,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职工劳动医疗保险,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合作医疗。
  第五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按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医药费补偿以及对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按期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会”)负责全市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合管会的职责是:制定和修改合作医疗章程;审定年度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负责章程和年度方案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督促;资金的筹集、管理;资金预算、决算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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