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05)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调整了征收标准。现根据《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36号令)有关规定,经州政府研究,结合凉山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凉山州行政区域内各类投资兴建的水、火电力企业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二、征收标准 单位:元/立方米、水力发电:元/千瓦时 分 类 地表水 地下水 工业取水(含火力发电冷却水) 0.065 0.1 生活取水(含自来水厂取水) 0.04 0.1 其他取水 0.05 0.15 水力发电取水 0.0025 水力发电取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第一步按实际发电量,从2005年7月1日起暂按0.0025元/千瓦时征收标准执行。省上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