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管理,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信息产业部第31号令《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结合我省通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通信工程建设、或概预算编制、审核、咨询等活动,应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审核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的初审工作,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信息产业部审批,由信息产业部颁发《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四条< sp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