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暂行办法 《菏泽市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发布施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菏泽市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快速、健康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规范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辖区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两工”后,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劳务,不再向农民固定收取,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 市、县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主要是指与村民生活和生产密切相关,必须由村统一组织兴办的农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