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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和《酒泉市政务大厅行政审批违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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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酒泉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酒政办发〔2005〕116号
【发布日期】 2005-07-11
【实施日期】 2005-07-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和《酒泉市政务大厅行政审批违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驻酒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酒泉市政务大厅的管理,确保政务大厅顺利运行,市政府制定了《酒泉市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和《酒泉市政务大厅行政审批违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两个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议和酒泉市政务大厅协调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酒泉市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和《酒泉市政务大厅行政审批违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保证酒泉市政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的规范、高效运行,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政务大厅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办理行政审批项目和其他服务事项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  政务大厅遵循“勤政、廉洁、高效、便民”的宗旨,实行“集中审批、统一收费”的运行机制和“六个公开”、“六件管理”、“六制办理”的运作模式,并实行限时办结、首问责任、一次告知等制度和自动化办公,为投资者、企业和个人办理各种审批和服务事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委办、组织部、政府办、人事局、监察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政务大厅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政务大厅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设立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
  1、制定政务大厅管理机构业务运行和人员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对审批项目的运转情况进行协调、督查,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平行审批的事项进行组织协调;
  3、对进入政务大厅的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管理、考核,组织部门窗口规范、高效、优质服务;
  4、受理当事人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效率等方面的投诉、处理;
  5、利用政务大厅网络推介项目,搜集投资合作信息,为国内外客商和市、区企业牵线搭桥;
  6、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建立党支部和团支部,分别隶属市政府办公室党总支和团支部管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所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凡是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以及审批关联度大和收费多的事项,原则上都进入政务大厅办理;部分不具备条件的项目或审批频率低、社会关联度小的事项暂不进入政务大厅办理。
  第六条  对进入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务大厅负有协调督查的责任,各部门应服从政务大厅的协调,并接受其督查。
  第七条  已经进入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各部门不得在原单位受理。
  第八条  各部门需要对进入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及时报告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由政务大厅管理中心提出意见后报政务大厅协调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条  各部门对进入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应依法制定相应的办事流程,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予窗口工作人员相应的审核、批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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