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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设立“长春友谊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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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05〕33号
【发布日期】 2005-07-11
【实施日期】 2005-07-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设立“长春友谊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设立“长春友谊奖”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设立“长春友谊奖”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对长春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和国际友人,促进中外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商贸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扩大长春市的对外影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设立“长春友谊奖”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春友谊奖”是长春市授予外国专家和国际友人的最高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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