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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推进本市房地产经纪人信用档案建设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7-11
【实施日期】 2005-07-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推进本市房地产经纪人信用档案建设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经纪公司: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5]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26号)的精神,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已经开通的《上海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市场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功能,推进房地产经纪人信用档案建立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人信用档案的主体
  房地产经纪人信用档案是房地产经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本市取得备案资格的房地产经纪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和已注册的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包括持“全国证”和持“上海证”的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均系本市房地产经纪人信用档案的构成主体。
  二、房地产经纪人信用档案建设的职责分工
  市房地资源局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组织本市房地产经纪人信用档案的建设,统一对外公开房地产经纪企业及房地产执业经纪人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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