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举办上海市第九届中学生运动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7-11
【实施日期】 2005-07-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举办上海市第九届中学生运动会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体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农场局:
  为了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中学生体育运动水平,锻炼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每4年举行一次市中学生运动会的规定,经研究,定于2005年10月至11月期间举办上海市第九届中学生运动会。现将《上海市第九届中学生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印发给你们,并就举办好本届中学生体育赛事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你们共同遵守与执行,认真组织与准备,确保运动会成功举行。
  一、运动会要坚持贯彻“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宗旨。通过举办运动会,增进各区县和学校之间的交流与提高,共同倡导良好的体育氛围,进一步推进本市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
  二、以“健康第一”的体育教育思想为指导,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原则。各区县教育、体育部门要发动所属学校结合10月份的国庆节和11月份的市体育健身节等活动,在校园内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健康活泼的文体活动,使每个学生都能参与1—2项自己喜爱的力所能及的班级、年级、学校之间的体育活动项目。
  三、竞赛组织工作要规范操作,有序运行。各项赛事采取统一策划,分层实施,共同参与,分工承办的办法。比赛时间的安排应相对集中,一般以双休日为主,尽量避免或减少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影响。比赛场地的安排应相对就近,充分发挥附近具备条件符合标准的学校体育场馆的作用。
  四、加强参赛运动队和运动员的赛风赛纪教育以及安全工作。要严格遵守竞赛规程与有关的纪律规定,坚决制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