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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教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7-12
【实施日期】 2005-07-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教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
  近年来,本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在提高劳动者素质、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劳动者就业和再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促进本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成人中专)培养适应上海城市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现就加强本市成人中专招生和教学管理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工作
  (一)办班资质和招生对象。凡具有两年连续招生能力的成人中专,均可招收具有初中毕业文化程度及同等学力以上的本市从业人员、待业人员、转岗再就业人员、复员军人和在沪工作的外省市干部、职工和务工人员(不含应届初中毕业生)。
  (二)学员注册入学。学校可对符合招生条件的学员,采用春秋两季录取或多次录取等办法,也可通过校企合作、定向或委托培养的方式招收新生。市教育考试院要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负责审核录取工作。
  (三)学习形式。成人中专学习形式,一般以业余学习为主,也可根据成人教育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其他学习形式。成人中专不能委托其他学校承办。
  (四)专业设置。学校根据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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