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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处级及以下人员随地方团组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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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鲁国税函[2005]241号
【发布日期】 2005-07-12
【实施日期】 2005-07-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处级及以下人员随地方团组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局内各单位:
  自2005年5月8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委托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我省国税系统处级及其以下人员随地方团组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为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处级及以下人员随地方团组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国税系统处级及以下人员随地方团组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税系统处级及以下人员随地方团组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外事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山东省国税系统外事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等国家机关外事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部分地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处级及以下人员随地方政府团组因公临时出国(境)委托当地外办审批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国税系统处级及以下人员随地方政府团组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外事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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